泰国前国会主席颇钦任泰国中华文化促进会主席
二是持续加强专业体系建设。
(4)判决书效力范围只适用于原告。杰作蛋糕店店主违反了科州《反歧视法》受到科州的行政处罚,被科州政府部门强令两年内改正并培训员工,以后不得歧视同性恋顾客。
依照科州《反歧视法》的救济机制,先通过行政审议机制来认定是否构成性别歧视。最高法院并未宣告科州的《反歧视法》违宪,而只是认定科州对菲力普斯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最高法院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判定结果,正是科州政府本案败诉的主要原因。根据以前的宗教判例,行为也可构成言论表达的方式之一,菲力普斯拒绝制作同性结婚蛋糕的行为也是宗教表达的方式之一,因此受到宪法第一个修正案的保护。只要科州以后的执法、听证遵循正当程序,对特定商业经营者的宗教信仰进行关注,原则上是合宪的。
《反歧视法》是给菲力普斯这样的基督徒店主施加义务:即使商业经营者有虔诚的宗教信仰,同时其信奉的宗教教义反对同性恋,但是只要有同性恋顾客出现,店主还是必须像对待异性恋那样向其出售商品或提供商业服务。例如,1954年「布朗诉堪萨斯州教育部案」,之所以出现全体一致的判决结果,其实是保守派与自由派法官互相妥协的结果,九名法官虽然作出违宪判决,但并未强令实行族隔离制度的「深南」州立即消除隔离措施,由南方诸州自主决定将于何时废除学校种族隔离制度。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主要提出了两点相互联系的建议:一是肯定决议草案的内容,但建议把决议内容直接写进修改宪法的条文。
在彭真看来,这样做对于‘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一定能有多大实质性的帮助和改进。其次,尽管彭真曾认为1988年宪法修改采取的是美国的修宪方式,比法国、苏联和我国过去的修改宪法办法好,但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仍需要结合正文相关条文解读和产生效力,与美国宪法修正案那种相对独立的形式仍有较大差别。以变动最大的方案三为例,如果采取方案三,彭真认为有两种解决新立法与七八宪法潜在冲突的办法:一是用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个决定,在县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和取消革委会。之所以要制定这四部法律,是因为拨乱反正亟须恢复和重建国家机构行使职权。
在三年过渡时期里,七八宪法面临的不是一部宪法守与变的难题,而是自己和已经被提上日程的新宪法两部宪法守与变的叠加。此时争论的核心是:在确定了四部法律要对国家机构有关内容大动后,应如何处理七八宪法与新立法间的冲突。
这种权威不仅是狭义上的宪法权威——即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所具有法律上的至上性,它更是包括公民、组织和国家机构对宪法发自内心的承认、尊重甚至信仰在内的广义权威。第二,可以对七八宪法进行修改,但这种修改应是最低限度和最小程度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我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不过,即使是在邓小平批示后,七八宪法究竟应该如何小修(甚至修不修),其实仍未有定论。
所谓修宪技术储备,是指通过《1979年修宪决议》(以及《1980年修宪决议》),我国开始探索部分修改和宪法修正案这样一种新的形式,从名称、体例、措辞等各方面,为未来八二宪法的一系列修正案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直到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最后一刻,四部国家机构立法才倒逼出了《1979年修宪决议》。从1979年3月开始,彭真出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后就开始着手四部法律的修订,特别是地方组织法。前者主要体现在克服宪法权威的初始难题,在1982年宪法诞生前为法制建设和宪法提前预热和助跑。
因此,之所以强调《1979年修宪决议》是第一修正案,是因为它第一次帮助我们探索和演练了以修正案形式部分修改宪法的路径。从功能上看,其意义在于完成宪法权威和修宪技术的储备。
同时,这一方案仍无法回避修宪。假设一部从来没有修改过的宪法,尽管它的内容和正当性一直保持不变,但它在通过第一天的权威与十年后甚至一百年后的权威肯定是不同的。
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于光远等代表提出的意见正反映出凑合所存在的问题。在只修一条、全部修改和只作决议不修宪间,本来准备采取的是最保守的只作决议不修宪。在这种观点看来,宪法修改分为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从《彭真传》和《彭真年谱》等历史资料来看,七部法律起草无疑是彭真刚复出后工作和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核心,其优先级甚至高于修改宪法的决议和其他重要工作。第二,制定新宪法已经被提上日程。在1978—1979年前后,法律要有极大的权威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常见的表述。
二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修宪决议相比,这显得更加准确和规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单独构成一组。基于上述视角,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1979年修宪决议》的良苦用心。
当时很多方案之所以试图回避修改宪法,也正是因为上述两个前提——特别是第二个。如王汉斌所说,七部法律中,大家比较注意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但彭真坦言,这种方案不赞成的人可能很多。因为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1979年修宪决议》就与七部法律的出台紧紧联系在一起,彭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切只要能够维持甚至凑合到新宪法诞生就可以。
在此之前,我国从未出现过通过部分修改修正宪法的先例。在《1979年修宪决议》出现前,我们的工具箱里其实只有极端的守(不修宪)和极端的变(全面修改宪法)两种选项。
七八宪法的两次修正和八二宪法的五次修正虽然都同属于部分修改,但七八宪法的两次修正属于修宪决议修正,而八二宪法的五次修正才是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在正常的法治体系下,一切法律和规范性文件都应以宪法为准,一切法律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报告开宗明义地指出,取消革委会和县级以上人大设常委会问题是现在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工作中的一个先决问题,也是关系到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改工作的一个先决问题。因为这种尊重和权威并不仅仅是针对七八宪法,而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法治基石的宪法本身。
除此之外,1979年年底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和《1980年修宪决议》也具有相似的功能和意义。滑向不变的极端会让宪法沦为具文,从而同样失去权威。至于修宪决议修正与修正案修正的区别,主要在三点:(1)名称。根据王汉斌的回忆,由于当时已经决定制定八二宪法,因此倾向于第三个方案,因为比较简便易行。
在整个过程中,有三个关键时间节点。在地方组织法所涉及的诸多问题中,重要棘手的是地方革委会,彭真称之为事关重大。
因此,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最终决定修改七八宪法,体现了对宪法和法治的最大尊重。至于这四部法律为何以及如何倒逼修宪,下一节将对此展开分析。
把七八宪法与地方组织法等四部与国家机构有关法律不一致的地方都进行修改。当日,彭真就取消革委会和县级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问题正式向中共中央报告。